(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张方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斌,张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斌。被执行人:张方胜。申请执行人王建斌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方胜向申请执行人王建斌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方胜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方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方胜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