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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孔林申请执行陈在庆、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林,陈在庆,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002-3号申请执行人:孔林。被执行人:陈在庆。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大伟。被执行人: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在庆。被执行人:代光平。本院在执行孔林与陈在庆、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除本院处置被执行人陈在庆、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外,其余查封财产(房地产)已设定抵押,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