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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清仁与李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仁,李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80号原告:李清仁,男。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仁与被告李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李清仁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昌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