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清仁与李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仁,李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80号原告:李清仁,男。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仁与被告李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李清仁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昌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