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向琳诉李永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琳,李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向琳,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李永和,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瑶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琳与被告李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琳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向琳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曾美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