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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向琳诉李永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琳,李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向琳,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李永和,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瑶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琳与被告李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琳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向琳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曾美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