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汪成兵与刘晓英,曾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兵,刘晓英,曾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84号原告汪成兵,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晓英,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曾雄,男,1979年9月5日生。原告汪成兵与被告刘晓英、曾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成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兵撤诉。本案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汪成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