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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汪成兵与刘晓英,曾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兵,刘晓英,曾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84号原告汪成兵,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晓英,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曾雄,男,1979年9月5日生。原告汪成兵与被告刘晓英、曾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成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兵撤诉。本案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汪成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