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立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立民初字第67号原告汪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汪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