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钢与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钢,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杜钢(又名杜刚)。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法定代表人宋广平,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杜钢与被告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慧、被告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钢诉称,1995年5月20日,被告为交纳村计划生育超生费,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按3分计算。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和利息,被告均称暂时无钱,等有钱后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按约定利息支付利息150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1995年5月20日,被告未向原告借钱交超生费。2、借钱没有约定利息;签字也不是时任村主任签字,借款人宋全新不能代表村委会行使权利。3、因借款人宋全新不抓计划生育后至今未向村委会交计生专用章及账册,故即使盖有计生专用章也不能代表系被告村委会所为,此外债不属实。4、计生专用章不具有法律效力。5、借款时时任支书宋金希并不在场,也未认可,也没有把相关手续交给下任村支书,说明借款人并非代表村委会借钱。6、原告在时隔19年后拿出所谓的证明,不用“今借到”字样而是用“今证明”三字,不符合借钱书写习惯。7、前任支书、村主任从未向原告承诺暂时无钱,事后还钱。8、被告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不可能为5000元钱向原告借高利贷。约定的利息也不符合当时的银行利息。9、当时村干部宋全新为村计生承包人,个人负责计生的全部工作,一切开销费用村委会均不承担。被告村委会并没有让其贷款完任务。原告不能把计生承包人当村委会对待。最后,原告时隔19年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且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原告不应起诉被告村委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20日,被告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为交纳村计划生育超生费,时任被告村的计生承包人宋全新向原告杜钢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证明条,该证明条载明“今证明交计划超生费借杜刚现款伍仟元整利息按3分计算,经手人宋全新19**年5月20号”,该证明条加盖有磁县高臾镇一街村计划生育专用章。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认可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告催要过借款。上述事实有证明条、原、被的当庭陈述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臾一街村委会时任计生承包人宋全新向原告杜钢出具证明条并加盖被告村计生印章的行为证明该笔债务系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该借款属宋全新履行村委会职务行为且实际用于被告村委会的职责和义务范围,被告村委会的印章管理及人员交接是其内部管理事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作为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对有无约定利率有争议,但又不能证明,故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杜钢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5年5月20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杜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磁县高臾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松代理审判员 苏 旗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