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天富与杨仙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849号原告:陈天富,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6区82号。委托代理人:XX。被告:杨仙增。原告陈天富与被告杨仙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为:按月息1.7%计算利息,其他诉请不变。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天富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仙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杨仙增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之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仙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天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息1.7%自2014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杨仙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