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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胡清华与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华,林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胡清华,女,1975年06月21日生,汉族。被告:林庆华,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华与被告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清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庆华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胡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庆华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