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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洪梅,陈华与李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梅,陈华,李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03号原告周洪梅,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陈华,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华清,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梅、陈华与被告李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梅、陈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梅、陈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洪梅、陈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梅、陈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审理费减半交纳3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