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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白建浩与郑乾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浩,郑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白建浩,男,住柘城县。被告郑乾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浩诉被告郑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浩于2015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建浩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