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白建浩与郑乾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浩,郑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白建浩,男,住柘城县。被告郑乾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浩诉被告郑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浩于2015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建浩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