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曹恒丰与董玉平、刘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恒丰,董玉平,刘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曹恒丰。被执行人董玉平。被执行人刘京军。本院在执行曹恒丰被执行董玉平、刘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