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处思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莽格吐达斡尔族乡西地房子村民委员会渔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处思,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莽格吐达斡尔族乡西地房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处思,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秋,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莽格吐达斡尔族乡西地房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英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龚春刚,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闫处思因与被申请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莽格吐达斡尔族乡西地房子村民委员会渔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法院(2013)齐商四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闫处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