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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继娇、谢湘军、谭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继娇,谢湘军,谭美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三立,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继娇,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告谢湘军,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告谭美荣,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娇、谢湘军、谭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