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方某与程某、贺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程某,贺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贾春生。委托代理人方万忠。被告程某。被告贺某。被告李某。原告方某诉被告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春生、方万忠,被告程某、贺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2013年冬天原、被告经媒人贺某、李某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按当地习俗通过媒人两次转交给被告程某彩礼115000元,××××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协商举行结婚典礼时,被告程某以处理其丈夫死亡赔偿事情为由拒绝举行婚礼,并提出与原告离婚,原告无奈,被迫言明由被告程某将彩礼全部返还后办理离婚手续。经媒人说和被告程某返还彩礼8万元,下剩35000元,双方及在媒人的担保下签订协议,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被告程某未按协议履行,并索要30万元,拒不返还原告的彩礼。原告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程某辩称,原告诉状中说的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给付的彩礼、返还的彩礼、办理离婚、签订的协议情况均属实。被告按协议履行,是原告不同意按协议履行,被告没有索要30万元的彩礼。双方相识后通过媒人多次劝说,被告将户口迁到原告处,原告是为了多得房产,后来被告为处理丈夫死亡的事情,双方经协商又离的婚,被告又把户口迁到原来的婆家,所有的事情都是原告同意的,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贺某辩称,被告贺某和李某是原告和被告程某的媒人,原告诉状上说的是事实。过年节时,让原告去女方家走亲戚,原告没有去,后来原告让我给女方要过钱,我给原告说女方没说散媒,要钱不合适,给原告说的次数多啦,女方生气说原告给30万元就登记结婚,原告也没给,一直要求女方返还35000元,女方不同意退,现在钱在女方手里,退钱也是女方退,被告贺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辩称,被告贺某说的是事实,原告也找被告李某要女方返还彩礼,现在钱在女方手里,钱在谁手里谁返还,被告李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贺某、李某介绍相识,先后经贺某、李某两次原告给付被告程某彩礼115000元,××××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程某登记结婚,但双方未共同生活。被告程某将其户口迁到原告处,后双方在协商举行结婚时,被告程某为处理其死亡的丈夫交通事故的事情,双方经协商,被告程某返还原告彩礼8万元,下剩的35000元交给贺某、李某手中,待被告程某处理好其事情后,双方复婚,35000元彩礼给付被告程某,为此原告与被告程某及贺某、李某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程某于2014年2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按协议约定原告四个月后要求复婚时,双方意见不一致,没有复婚,原告多次通过贺某、李某要求被告程某返还彩礼35000元,被告程某不同意返还,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原告给付的彩礼35000元一直在被告程某手中,庭审期间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程某返还,不要求贺某、李某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已记录在卷,原告与被告程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均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彩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尔后登记结婚,由于被告程某的自身情况,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同意由被告程某返还原告彩礼8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下剩彩礼35000元由双方及媒人达成协议。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原因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程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被告程某可酌定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原告亦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贺某、李某承担返还责任,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某彩礼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方某承担275元,被告程某承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