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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荣与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杨荣,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被告: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汪荣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修建,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荣诉被告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被告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修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荣诉称:2015年3月9日,原告及其家人乘坐被告3227次芜湖至南京南站的班车,因班车在途中出现故障,延迟一个小时到达,导致原告及其家人延误了预订的南京至上海的高铁,以及上海至三亚的飞机,造成经济损失5258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58元。被告运泰公司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班车在途中出现故障,被告已采取措施,就近调派车辆将原告送到南京南站,虽然延迟了一段时间,但均是在合理时间内,不构成违约。原告安排的换乘时间太紧,没有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留有余地,安排行程有失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原告主张的损失均为不合理损失,由其自身承担。乘坐高铁错过时间可以改签乘坐后一趟列车,错过航班也可以办理机票改签手续,均无需重新购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原告及其家人乘坐被告3227次芜湖至南京南站班车,早上8:40从芜湖发车,当车辆行驶至宁马高速离南京27公里处发生故障。经交警部门处理,被告从马鞍山市调派一辆车辆将乘客送至南京南站,到达时间约上午11:13分。由于原告预订的南京南到上海虹桥G101次高铁发车时间为11:16分,因下车地点离高铁站台尚有一段距离,原告及其家人错过了G101次列车。原告随后购买了12:00出发的G105次高铁赴上海虹桥,原告支付车票款338元。原告及其家人乘坐G105次高铁12:00从南京南站出发,13:21分到达上海虹桥。原告及其家人即转乘地铁于15:25分赶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原告预订的15:50分上海浦东至三亚飞机因需提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原告及其家人到达时,已错过时间,无法办理登机手续。原告重新购买了上海浦东至三亚的航班,原告为此支付机票款5080元。同时,原告办理了延误航班退费手续,共计退还机场建设费及保险费160元。另查明:芜湖站至南京南站班车正常行驶时间约2个小时,该起故障延误了约40分钟。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的规定,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上述事实,由车票、机票、中国铁路总公司通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车票乘坐被告车辆,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将原告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车辆由于出现故障延迟40分钟到达目的地,被告的行为存在违约,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的高铁车票款,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车辆开车之后,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因此原告虽错过了预订的高铁但仍可改签其他列车,无需再重新购票,原告重新购票产生的损失是其自身错误认识造成的,应由其自身承担。原告支付的机票款,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延误了航班,且预订的机票无法进行改签或退票,需重新购票,原告因此产生经济损失5080元,扣除退还的预订机票机场建设费及保险费160元,实际损失为4920元,该损失系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机票损失49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荣经济损失4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奚文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