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景春与张涛、于家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春,张涛,于家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王景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芳,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康康,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汉族。被告于家麒,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7号(汇港大厦18层)。负责人程志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辉,男,该保险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春与被告张涛、于家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春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告未到鉴定时间,很多项目无法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春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景春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