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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芳诉被告谷秀玲、张守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芳,谷秀玲,张守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刘淑芳,女,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谷秀玲,女,1961年出生,汉族。被告张守献,男,1963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芳诉被告谷秀玲、张守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