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成云与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云,张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479号原告:王成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勇,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尧。原告王成云与被告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张尧立即偿还原告王成云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尧于2005年11月25日向原告王成云借款5万元,原告将款交由其弟弟王成武转交被告,被告亦出具一份《借条》交王成武转交原告,借款关系成立后,被告均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成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力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 记员 张黎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