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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柏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柏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10栋2门601室。法定代表人林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咏梅,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杨柏年,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柏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