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张某。被告: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