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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张某。被告: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