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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武清、杨进发与钟小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清,杨进发,钟小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19-1号原告林武清,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曾清愿,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龙,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进发,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曾清愿,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龙,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小红,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清、杨进发诉被告钟小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武清、杨进发与被告钟小红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武清、杨进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256.80元,由原告林武清、杨进发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月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