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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66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朱志龙、王嘉嘉,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金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朱志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贾光浩、赵久兵及被害人袁翮懿三人在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世皇娱乐会所”旁张清白经营的饭店内吃饭,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到该饭店,因见赵久兵身上的纹身,遂对其进行挑衅,而后被张清白劝开。在被告人陈某欲离开饭店时,遇到在饭店外抽烟的赵久兵,遂殴打赵久兵,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害人袁翮懿随即前往劝架。期间,被害人袁翮懿被被告人陈某打到鼻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翮懿右鼻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袁翮懿人民币23600元,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4.被害人一方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很难认定被告人系故意击打被害人,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贾光浩、赵久兵及被害人袁翮懿三人在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世皇娱乐会所”旁张清白经营的饭店内吃饭,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到该饭店,因见赵久兵身上有纹身,遂对其进行挑衅,而后被张清白劝开。后被告人陈某及赵久兵又在饭店外发生扭打,被害人袁翮懿随即上前劝架。期间,被害人袁翮懿被被告人陈锦辉打到鼻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翮懿右鼻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袁翮懿人民币236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袁翮懿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其与赵久兵、贾光浩到“世皇娱乐会所”旁一快餐店吃宵夜,期间一名喝醉的本地男子走进来站在其等人后面用闽南语叨念,不知道讲些什么,后又拍其一方的桌子,抓住赵久兵的衣服说“你身上雕龙刻虎又怎么样”,饭店老板将他拉开,他就走出去。后来赵久兵称吃不下了,先到外面抽烟,然后赵久兵与那名醉酒男子在外面突然相互拉扯起来,其冲出去准备拉开他们,那名醉酒男子就一拳朝其鼻子打来,其鼻子流了很多血。之后那名醉酒男子的朋友说“这事就这样算了,改天再请你们喝酒”,其要求对方送其到医院看,对方不同意并且走了。案发后,对方向其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其23600元,其对对方表示谅解。经袁翮懿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是与赵久兵拉扯并且打伤其的人。2.证人张清白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证实2014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三个外地客人到其店里吃夜宵。有个本地男子也到其店里,看到一个外地客人穿背心、有纹身,就去抓那个客人的背心并说“纹龙纹凤的,好像很牛啊”,说完有在店里拍打桌子,其去劝开他。后来,那个有纹身的男子吃完先到外面,没一会儿其就听到外面好像有打架的声音,这时另2名外地客人也冲到外面,后来那名穿白色上衣的客人就被打伤流血了。经张清白辨认,辨认出陈某是打伤他人的人。3.证人贾光浩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其和袁翮懿、赵久兵到“世皇娱乐会所”旁一快餐店吃宵夜,期间一喝醉的本地男子有来拍桌子,抓住赵久兵的衣服说“你身上雕龙刻虎又怎么样”,被饭店老板拉开。后来,赵久兵说吃不下了,先到外面抽烟,其准备付钱走人时外面突然打起来,袁翮懿就冲出去。其也冲出去,看到还有人在殴打赵久兵,而袁翮懿捂着鼻子蹲在地上。经贾光浩辨认,辨认出陈某是与赵久兵拉扯的人。4.证人赵久兵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其和“小袁”(即袁翮懿)等三人到“世皇娱乐会所”旁一餐馆准备吃宵夜。当时来了一个外地人,身上有酒味,拉其的衣服说“你身上有刺青,是不是很叼啊”,餐馆老板就劝开该男子。后其吃完宵夜就点了一根烟走到餐馆外面,那个本地男子本来正和几名中年男子准备离开,但看到其就冲过来打其,其二人扭打在一起。“小袁”来劝架,那名本地男子一拳打在“小袁”鼻子上面,“小袁”鼻子被打流血。对方几个中年男子要和其一方谈一下,解决打架的事情,提出以后一起喝个酒,其一方不同意,餐馆老板就报警,对方也离开现场了。经赵久兵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是打伤“小袁”的人。5.证人陈非安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日3时许,“陈永辉”打电话给其称陈锦辉在“世皇娱乐会所”和别人多嘴,其二人赶到时,陈某已经没有和别人多嘴了。陈某要去“世皇娱乐会所”旁的餐馆拿两包烟,刚走到餐馆门口,一名有纹身的外地男子和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外地男子从餐馆冲出来,纹身男子和陈某理论并扭打,白衣男子见状也参与打起来。其要去劝架时他们已经打完,其看到白衣男子在流鼻血。6.证人陈仰辉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日3时许,“世皇娱乐会所”旁一餐馆的老板打电话让其到他那里把陈某接走,几分钟后,其和陈非安就到这间餐馆。其叫陈某到餐馆买一包烟,陈某走到餐馆门口时,一个有纹身的外地人走出来和陈某在餐馆门口肩膀对碰了一下,然后他们二人就推搡起来;餐馆中另2名外地男子追了出来,和陈某互相推搡,其中一名外地男子就流鼻血了。后其和陈非安与对方协商赔偿,陈某因为喝酒了就先回家,因没有协商好,其和陈非安就走了。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袁翮懿的伤情。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本案调解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9.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10.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及案件破获情况。1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其有先后在磁灶镇岛桥村、大宅村的“世皇娱乐会所”喝酒,喝完后其趴在一部摩托车上睡觉,迷糊中好像有人骂其,其也骂对方,对方就走进一家餐馆,接下来发生什么事情其不记得。事后其听说其当时在“世皇娱乐会所”跟人吵架并打架,其有自己去“世皇娱乐会所”附近打听,了解到案发当晚其喝完酒在“世皇娱乐会所”旁的餐馆与人打架,将对方一名男子的鼻子打出血。经陈某辨认,确认了作案地点。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袁翮懿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辩护人提出的第1、2、3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扭打,主观上系追求或放任他人伤害后果的发生,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罪责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 芳代理审判员  付雅莉人民陪审员  洪义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