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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非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卫生局与尚文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卫生局,尚文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非审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卫生局。住所地毛集实验区。法定代表人:黄冠琴,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尚文记,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申请执行人毛集实验区卫生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尚文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毛卫医罚字(2014)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毛集实验区卫生局以与被申请执行人尚文记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建贵审判员  付新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