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突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易学翠与王凤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学翠,王凤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易学翠,女,1990年10月5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王凤堂,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易学翠与被执行人王凤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凤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凤堂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黄庆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