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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金平与杨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平,杨洪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江金平。委托代理人:缪希永,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洪远。原告江金平与被告杨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小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金平委托代理人缪希永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金平、被告杨洪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搞汽车钣金修理的个体户,被告在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新建路东路财利酒楼东侧底商“轮胎大世界”上班,原告经常去被告处购买轮胎,彼此相互熟识。2013年1月30日,被告称自己有点急事,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钱出借给被告,被告为其出具欠条一张。事后原告分别数次向其讨要,被告不是拖就是躲避,故对其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交被告杨洪远书写的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借到江金平1000元正(壹仟元正)欠(款人):杨洪远159XXXXXXXX2013年1月30日”;证明被告欠款的数额及时间。被告杨洪远经本院依法留置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江金平系汽车钣金修理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洪远在滦平镇财利酒楼东侧底商“轮胎大世界”上班,原告经常去被告处购买轮胎,彼此相互熟识。2013年1月30日,被告称自己有急事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钱出借给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借到江金平1000元正(壹仟元正)欠(款人):杨洪远159XXXXXXXX2013年1月30日”。对于此笔欠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江金平向被告杨洪远出借借款后,被告即给其出具欠条一张,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被告就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洪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洪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金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杨洪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丽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三、如双方均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相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公民的为自约定执行之日起二年之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