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萍彬、刘振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萍彬,刘振明,刘永明,李德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孟德,该公司关庙支行行长。被告:李萍彬,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振明,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永明,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德安,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萍彬、刘振明、刘永明、李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振明、刘永明、李德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撤回对被告刘振明、刘永明、李德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振明、刘永明、李德安的起诉。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继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