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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228号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小站村,组织机构代码证L3987788-1。负责人侯宝珉。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堡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100896-1。法定代表人冯翠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正康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