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吕建波,系该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法定代表人:孙久伟,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孙久伟,系该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9元,减半收取4229.50元,由原告重庆康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正军人民陪审员 金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寿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