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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忠强、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强,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赵忠强。原告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襄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中合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忠强、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