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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管志军与管超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志军,管超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99-1号原告:管志军,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生,住太和县。被告:管超东,男,汉族,1970年4月9日生,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志军诉被告管超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