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管志军与管超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志军,管超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99-1号原告:管志军,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生,住太和县。被告:管超东,男,汉族,1970年4月9日生,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志军诉被告管超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