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保民与刘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民,刘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民,农民。被执行人刘浩荣,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保民与被执行人刘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保民于2015年1月7日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75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浩荣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刘浩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保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