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开连与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连,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297号原告郑开连,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注册号610100400003809。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佩,女,该公司行政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开连与被告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开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开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开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人民陪审员 樊答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