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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勇与高起财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向赵某返还继承人高利娥遗留的榆林林业学校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商用面铺的租金805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执行款82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起财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从其单位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8202.5元作为案件执行款(包括案件受理费100,执行费5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赵某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