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税必洪与袁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必洪,袁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908号原告:税必洪,男,生于1970年12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袁邦华,男,生于1969年3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必洪诉被告袁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税必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税必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税必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税必洪负担。审判员 汤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飞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