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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殷劲松诉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劲松,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保字第80号原告殷劲松,女,生于1968年4月30日,汉族。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劲松诉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劲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江门古镇的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殷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江门古镇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