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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盛某。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