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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燕斌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燕斌,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辉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燕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燕斌持1张当日D7414次陆丰至普宁的火车票从陆丰火车站进站,当其行至安检口时,安检员在对其人身进行手工安检,发现其所穿西服上衣左内侧口袋内有可疑物品,遂要求其拿出检查,其从中拿出来1个橙色礼品纸盒,但拒绝交给安检员检查,安检员立即呼叫在附近的汕尾站派出所协警。刘燕斌便想往外走,被协警拦住,之后将其和上述橙色礼品纸盒一起带至陆丰站公安讯问室。后协警发现该礼品纸盒内有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可疑物,遂将其控制。随后,汕尾站派出所民警赶到讯问室。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5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燕斌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5)6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刘燕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刘燕斌辩称其所携带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燕斌在身着的西服上衣口袋内藏有外用橙色礼盒、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1包,持1张当日D7414次陆丰至普宁的火车票从陆丰火车站进站乘车,在进站口过安检时,安检员对其进行手工安检,发现其带有可疑物品,遂要求其拿出检查,刘拿出橙色礼盒但拒绝交出,并往火车站外跑,安检员即呼叫协警。协警赶到后立即将刘拦住,并将其带至安检开包台让其将可疑物品拿出来,刘将橙色礼盒拿出后,协警将刘和橙色礼盒一起带至陆丰站公安讯问室。在讯问室,协警发现该礼盒内有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遂将其控制。随后,汕尾站派出所民警赶到讯问室。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5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民警林某某、陈某甲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安检员陈某乙的证言和汕尾站派出所协警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19时许,陈某乙在汕尾火车站安检口进行手检工作时,发现一名男旅客身穿的西装上衣左侧口袋内藏有可疑物品,遂要该旅客拿出来检查,该旅客拿出1个橙色礼盒但拒绝交出,并伺机往火车站外走,陈某乙见状便呼叫陈某丙,陈某丙将该旅客控制住,并在安检开包台让该旅客拿出可疑物品,该旅客将橙色礼盒拿出后,陈某丙将该旅客和橙色礼盒一起带至陆丰站公安讯问室。期间,陈某乙呼叫林某某,并告知该情况,林某某要求将该旅客带到公安讯问室,同时通知了陈某甲。林某某赶到公安讯问室后,看见协警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控制住该旅客,桌上放着1个橙色的盒子,内有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此时,陈某甲也赶到了讯问室。经查,该男子自称刘燕斌,并当场承认上述白色晶体状物品是毒品冰毒;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对被告人的照片辨认无误。2、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刘燕斌处扣押了白色晶体状物1包、火车票1张、“苹果”4S手机1部和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卡号:6216617005004762332),被告人予以签认。3、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周某、徐某、翟某某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5)335号刑事化检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刘燕斌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5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被告人刘燕斌的供述,供认2015年2月25日19时许,其在所穿西服上衣左内侧口袋内藏有外用橙色礼盒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包,持当日D7414次火车票到陆丰火车站乘车,在进站口过安检时,安检员发现其携带可疑物品,遂要求其拿出检查,其拿出橙色礼盒但拒绝交给安检员检查,安检员随即呼叫在附近的协警,其见状想往外走,被协警拦住,并将其带至安检开包台,协警让其将可疑物品拿出来,其将礼盒拿出,协警将其和礼盒一起带至陆丰站公安讯问室。在讯问室其被查获上述毒品;并对查获的毒品部位和毒品的照片及乘车使用的车票辨认无误。5、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燕斌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燕斌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关于所携带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藏于衣内,持有效车票进入陆丰火车站欲乘车前往普宁,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虽为吸毒人员,但其所携带毒品数量大,应按照其实际施行的运输毒品行为定罪处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燕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30年2月24日止。)二、暂扣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的赃物甲基苯丙胺50.98克,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刘燕斌的“苹果”4S手机1部变价后折抵财产刑与扣押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的人民币一起,上缴国库(卡内超出部分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全 锋审判员 易亚峰审判员 郭 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