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贝诉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贝,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92号申请人:李贝。委托代理人:毛学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冯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贝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6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质证,申请人李贝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学军、被申请人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按通知时间到庭,本院核对了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贝的请求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既可提交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新纪元公司的答辩意见:双方约定明确,仲裁协议有效。查明:2009年6月30日,新纪元公司(甲方)与李贝(乙方)签订一份《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1种方式解决: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贝与被申请人新纪元公司在《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该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有效。现申请人李贝要求确认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且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或者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贝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李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李 钢审判员 朱光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