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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永招与依安县赫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民委员会、依安县太东乡人民政府、高守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招,男,汉族,1944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锁,男,汉族,1961年1月21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依安县赫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凌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福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远,依安县太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依安县太东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该乡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周洪春,依安县太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守利,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永招因与被申请人依安县赫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民委员会、依安县太东乡人民政府、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守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永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