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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西钢巨龙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西钢巨龙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理人白鹤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西钢巨龙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城区。法定代理人胡功成,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西钢巨龙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