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广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杨斌、周素萍、郭庆、胡文、张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广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杨斌,周素萍,郭庆,胡文,张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48号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小小,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广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被告: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告:杨斌,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周素萍,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郭庆,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胡文,女,1961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斌,男,1961年2月17日生,���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广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杨斌、周素萍、郭庆、胡文、张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广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杨斌、周素萍、郭庆、胡文、张斌在银行存款9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广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杨斌、周素萍、郭庆、胡文、张斌在银行存款9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