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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章庆胜、贾桂芝、吴中新、章建与石文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章庆胜,男,汉族,1947年2月4日出生。申请人贾桂芝,女,汉族,1945年2月4日出生。申请人吴中新,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人章建,男,汉族,1993年8月10日出生。以上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姚宗逸,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申请人的担保人陈旭,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石文学,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申请人章庆胜、贾桂芝、吴中新、章建因与被申请人石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文学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石文学名下牌照号为豫AK****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J***挂银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担保人陈旭以其银行存款1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庆胜、贾桂芝、吴中新、章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文学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石文学名下牌照号为豫AK****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J***挂银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二、冻结担保人陈旭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章庆胜、贾桂芝、吴中新、章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