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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沙民初字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晶晶与被告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晶,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00209号原告黄晶晶。委托代理人黄德福。被告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宝光,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磊,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晶晶与被告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晶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晶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晶晶撤回起诉。诉讼费6887.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