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委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彭治野与周雅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治野,周雅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委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彭治野,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五常市兴盛乡兴腰贡村于大窝棚屯,证件号码232103199301201472。被执行人周雅楠,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榆树市土桥镇山湾村**组。彭治野申请执行周雅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五法执字第4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治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的2015五法执字第47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