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德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007号罪犯赵德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辰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3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德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德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德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