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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南支公司与刘瑞福等交通事故责任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南支公司,刘瑞福,李庆华,李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南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维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军,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福,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娜娜,(刘瑞福女儿)。原审被告李庆华,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司机,现住洮南市。原审被告李航,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洮南市。上诉人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瑞福、原审被告李庆华、李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交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李庆华驾驶实际车主为被告李航的吉G-3T2**号出租车沿洮南市广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府城街路口交汇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原告当日到洮南市医院入院治疗,住院21天,二级护理,诊断为:胸口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花医疗费13603.81元。被告李庆华已垫付215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庆华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险和和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原审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住院,所花费用有票据为证。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因为被告没有上岗证而商业险拒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此项规定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单上也没有说明此项,同时也没有注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就此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拒赔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2280.39元(108.59.元×21天),合计12280.39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3603.8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21天),合计5703.81元。以上两项保险公司其计赔偿原告17984.20元。以上款项由保险公司执行到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08052271290009519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南支行)。三、被告李庆华、李航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15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庆华、李航连带承担。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超出交强险费用。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双方当事人未举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李庆华驾驶原审被告李航所有车辆与被上诉人刘瑞福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刘瑞福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审被告李庆华负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刘瑞福无责任。原审被告李航的车辆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审判令上诉人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因其未尽到向投保人释明义务,其诉请免责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