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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影剧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影剧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影剧院。上诉人刘某某因与某影剧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某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