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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长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740号原告: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棚。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苏州长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长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梁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