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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开春与林新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春,林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春,务工。被执行人林新宇,自由职业。本院作出的(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新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开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新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开春赔偿款7229.00元,并负担诉讼费105.00元、执行费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林新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新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账号为62×××62上的存款7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晏式稳 关注公众号“”